2012年3月4日 星期日

朝向集體的人與集體社工的實習

舊稿重貼,這是原來自己是單獨作者的版本。

作者/台灣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班一年級  廖貽得

只是實地去操作練習,還不是正式合格的生員。 

──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,「實習生」詞條

I am a human first, then a lawyer.

──The Street Lawyer

在台灣,「實習生」是選擇就讀社工相關系所的學生,一條必經的社會化之路。剛出校門入職場的社工新鮮人,時常跟同事交換的話題大部分會包含:你/妳以前 在哪裡實習的?「實習」,彷若一張隱形的身分證,讓自己身為社工得以在就業市場中被辨識、標籤、分類,而「實習生」就是獲得這張身分證之前,社工系學生暫 時棲身的身分與居所。



讓我們先跳脫社會工作領域,從教育部國語辭典的定義中,我們可以清楚看到「實習生」公認的幾項特 質。首先,實習生是「實地」進入不同的場域中去進行活動,有別於在學院或實驗室的操作,必須跟真實情境中的人與物相處和接觸。第二是「實習」是一個操作練 習的過程,它不是正式的工作,而是一種學習,可以允許實習生犯錯,並從中學習如何改善自己的工作技巧。第三是「實習生」的身分位階,並不是「正式」或「合 格」的工作者,也就是說他/她專業水準有待加強,實習生缺乏或不足某些知識與技能,必須在實習過程中補齊,努力使自己成為「正式」而「合格」的社工。

擺回到社會工作的領域中來看,實習生的角色跟一般的定義並無二致。社工實習生是一位學習者,學習進行自我的探索與覺知,並整合在學校內學習到的專業知 識,嘗試扮演專業人員的角色提供服務(張麗珍,2002:331)。然而,實際的情況或許跟名目上的定義有所差別。實習生在某些機構中的位階,可謂是最底 層的新進人員,因此,在角色定義和詮釋權上,實習生容易居於劣勢,而無能決定自己的角色與想要的學習內涵。由此產生光譜的兩端:一端是實習生被當成廉價的 勞力,受機構工作者使喚與差遣,在機構內處理不完的事情,必須花費很多的時間回住處繼續處理,無形中延長了看不見的工作時間;另外一端是實習生被當成可有 可無的角色或空氣,在機構內的學習權益不被重視,機構只要把實習時數熬完,與實習生的實習關係就可以切斷與結束。然而,在這兩種極端的狀況中,實習生是缺 乏主體性的「不完整的人」,也就是說,他/她並沒有主動發言或出聲改變現狀的權利,或擁有定義自己身分與角色的空間。從歷史的角度,我們也可以看到實習生 在實習結構中的邊陲位置。1997年社工師法通過後,實務工作者必須報考國家考試,才能取得社工師的專業資格,但出題與評選的標準都掌握在學術界手中,且 錄取率偏低,這樣的狀況讓實務界不滿,集體拒收學校的實習生(王增勇、陶蕃瀛,2006:210)。2010年4月的曹姓母女燒炭自殺案,因為學界爭議性 的發言,也傳出實務界想要抵制特定學校實習生的消息(公視晚間新聞,2010)。雖然此則消息最後並未獲得證實,但我們可以看到實習生往往成為社工學界與 實務界對立下,權益最先被犧牲的砲灰。實習生在這樣的情境中,到底該如何突圍和展現積極行動,以改變劣勢處境?這部分也希望與會者共同分享自己正、負面的 實習經驗,或對實習過程的各種想像,也許能帶來扣連彼此經驗與團結力量的契機。

社工的至理名言是「人在情境中」,然而 人身在情境中,往往看不清自己的處境與身分從何而來,或是認為自己的身分是自然給定和絕對的。不是每個社工都曾經歷過實習的社會化過程,實習制度的引進, 也不是社工剛開始發展時就有的,而伴隨著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開始精緻化、複雜化。1969年,聯合國駐華社會福利教學顧問Moses在「臺灣地區社會工作 教育的現況與展望報告書」中,對社福機構的實習問題提出建議。而在隔年,第一本有關社會工作實習的指導手冊,由「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」(今之「財團法人 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」)印行(劉可屏、王永慈,2002:51)。可見實習的內涵與台灣歷史在冷戰結構下,聯合國來台援助的角色有關。因此,「實習 生」的角色是變動的,由社會中各種不同的行動者所建構而成,並具有歷史的意涵。當我們在討論實習生的角色時,必須反思:這樣的身分產生於何時?它的內涵在 什麼樣的情境下產生變化?誰參與角色的定義?誰又被排除於角色定義的過程之外?藉由此種批判性的反思過程,身為社工系的學生,才能清楚地意識到作為「實習 生」的侷限與結構性的限制,或擁抱與開拓更多創意的路徑。

實習的結構中,除了實習生之外,還有兩個重要的角色是「學校 督導」與「機構督導」。傳統上認為「學校督導」是協助實習生整合社工理論與實務的橋樑,並協助學生擬定學習目標與需求,監督學生的學習狀態與表現;而「機 構督導」則更貼近實習生,除了提供實習生對於機構組織、服務流程的概括認識,以及服務個案、團體、社區的案例討論與技能教育外,也給予實習生情緒上的支持 與鼓勵,讓實習生有動力完成被賦予的任務。然而,若從實習生為主體的角度來看督導的角色,其實無論是學校督導或機構督導,在陪伴實習生的過程中,同時也是 重新看見自己教學與實務工作歷程盲點的機會。因為與實習生一同前進,彷彿看見了那個以前也在敲社工大門的自己。來自不同背景的實習生擁有的生命故事與學習 經驗,也可以成為學校與機構督導的資產。因此,我們邀請所有與會的來賓共同思考:當前社工界盛行以優勢觀點(strength perspective)評估案主狀況與設計介入方式,若重新以優勢觀點看待實習生,而非以匱乏或缺陷的觀點,試圖「彌補」或「補充」實習生的「不足」, 我們又可以打造什麼樣不同的督導與實習模式呢?更進一步說,我們怎樣共同創造一個實習生與督導互為主體的實習環境,學習從對方的角度思考,並成為往後社工 生涯中支持與團結彼此的力量來源?

最後,如果實習生是邁向正式從業人員的一個過程,那麼在選擇作為專業的社工之前,作 為學生或可期待自己在實習中,不僅是教育場域的學習者,而更可以認真地學會作個「人」,踏實地去領會和體悟作為人所具備的「人性」價值。在美國知名作家 John Grisham描寫執業律師人性光明與黑暗面的小說《街頭律師》(The Street Lawyer)中,Grisham藉故事中伸張人權的法務工作者指出:「我先是個人,然後才是個律師。」(I am a human first, then a lawyer.)也許實習過程中評判學生是否確實履行實習生角色的標準,並不僅是交了多少份日誌與週誌,或是拜訪了多少案家、跟多少案主進行會談,而是從 學生的書寫與反思中,看見學生渴望成為「完整的人」所付出的努力。實習生不應成為一個「遠離人」的角色,這就有賴於實習課程的安排與督導角色的再釐清,讓 實習場域變成社工學生許諾社工生涯和增強權能的空間。當然,我們不能忘記,個別的個人無法產生力量。從上面的討論中,我們或可把Grisham給準律師的 警句修改為:我先是個集體的人,然後才是個集體的社工。和與會者共勉之!

參考資料

公視晚間新聞(2010)。批社工引發抵制 彭懷真請辭系主任。網址:http://web.pts.org.tw/php/news/pts_news/detail.php?NEENO=146531。瀏覽日期:2011/3/26。
王增勇、陶蕃瀛(2006)。專業化=證照=專業自主?應用心理研究,30:201-224。
張麗珍(2002)。社會工作實習機構指導者之角色功能─以大學部學生暑期實習為例。社區發展季刊,99:330-337。
劉可屏、王永慈(2002)。我國社會工作實習課程的規劃與實施。社區發展季刊,99:51-7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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